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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交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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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 基本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一般納稅人 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小貼士: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選擇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后,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開票規則: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時,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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