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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交流會
1.什么是虛開發票的行為?
答:(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虛開發票如何認定?——不要說普票就沒有虛開
答:(1)沒有商品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勞務、服務而開具普通發票;
(2)雖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勞務、服務,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普通發票。
3.《刑法》中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與“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有關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3)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5.與“普通發票”有關的罪名有哪些?
答:(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2)非法出售發票罪
(3)虛開發票罪
(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7.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仍然出售,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8.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人員,違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9.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1)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從合法或者非法擁有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手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購買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假”票)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行為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行為。
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假“票”)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行為。
12.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真”票)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行為。
13.非法出售發票罪(“真”票)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行為。
14.虛開發票罪的量刑起點是什么?
答:(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15.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
答: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16.發票違章情形都有哪些?稅務機關分別如何處理?
答: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五、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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