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5092-3597
微信掃一掃加入
稅收籌劃交流會
在日常代理客戶注冊公司過程中,經常碰到關于 “代持股”的問題,下面昆山泰信豐公司注冊咨詢顧問就這個問題和大家聊一聊:
1、何為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種委托,類似資金信托。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1)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2)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3)“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4)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
2、代持股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1款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的代持股合同,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該合同有效。
【第52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span>
3、在代持股糾紛中,起訴應當以誰為被告?
根據《合同法解釋(三)》第21條的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即轉讓股權,第三人能否取得該股權?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處分,其性質為“有權處分”,處理時,受讓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則受讓人可以取得股權。
【《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span>
5、實際出資人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該款所稱第三人,并不限縮于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有關公示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谏鲜鲈瓌t,名義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于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因此,實際出資人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實際出資人欲自己行使在公司中的權利,應當滿足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的規定:實際出資人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方可請求公司變更股東。
7、代持股,公司債務如何清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債務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可請求名義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電話:0512-36830243 159-5092-3597 158-95655121(8:30-18:00 周一至周日,節假日照常上班)
版權所有:2015-2018 昆山泰信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蘇ICP備16005271號-1 后臺登陸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