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記賬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代理人與代理人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經過書面合同肯定的。當事人簽署的合同是一種代理合同,代理人是受托人記賬的單位或者個人,受托人是被受權從事受托人會計業務的代理機構。
應當指出,代理人與受托人簽署的代理合同的內容和條款,應當首先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則;第二,財政部在管理賬戶管理的暫時措施中,應由財政部承當主體和受托人的權益和含義。在代持合同中,要明白闡明,保證簿記業務的順利進行。
《會計法》的宣傳力度不夠,很多小的經濟組織,特別是個體商戶,對"代理記賬"的認識缺乏,意識缺乏,管理缺乏。
代理記賬"的措施并不是很有效。目前,在小型經濟組織中存在兩個主要的問題,應該代理給會計核算和應該樹立的個體工商戶。一是建筑賬戶的現象和不樹立賬戶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托人簿記員"沒有法律資歷。這不只阻礙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還容易產生許多其他問題。
繼續宣傳機構簿記的重要性和作用。新修訂的《會計法》正處于推行和宣傳的階段。要鼎力宣傳東風"會計法"對代理睬計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睬計的法律位置,增強人民特別是一些范圍較小的經濟組織和個體商戶。具備簿記學問,努力創始代理簿記的新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