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審計條例立法中,沒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單獨作出規定,主要是考慮國家和本市在這方面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為避免重復不再贅述,這也體現了地方立法注重實效,不強求形式統一的特點?!睂τ谏鐣叨汝P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出現在審計條例中,市人大法制委負責人作出明確解釋。
2012年,市審計局首次開展了對區、縣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初步構建起涵蓋區縣政府、市屬部門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制度。從2013年到2015年,三次頒布制度,使本市經濟責任審計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同時,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審計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組織、國資委、審計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在研究處理重大問題、運用審計成果等方面,積極參與、協作配合,提升了審計監督和干部管理的工作效能。
據市審計局介紹,2012年以來,全市審計機關共審計了1390名領導干部,任中審計的比例逐年擴大。在審計中,緊緊圍繞維護國家經濟社會安全和干部安全兩個重點,突出了對“權力”和“責任”兩個方面的監督檢查,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不僅做到合法用權,依法用錢,還要把錢用得有效益。經濟責任審計在規范權力運行、預防和懲治腐敗、推動執政能力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使審計的影響力迅速提升,為審計工作營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