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3 17:48:04 人氣(5684)
關于經營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何納稅的問題,昆山代理記賬公司及昆山代賬會計你知道嗎?日常會計作業中又是如何處理的呢,下面昆山泰信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老會計來教教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為交通運輸服務業。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因無運輸工具,其運輸服務不納稅,會收取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費。下面昆山泰信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老會計舉一個例子:
例1:某客運公司收取旅客運費106萬元,委托兄弟客運公司運輸,取得兄弟客運企業開具的運輸發票,結算運費計95.4萬元。
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7目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第11目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第4款—第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據此,客運場站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106萬元-95.4萬元)÷1.06×6%= 0.6萬元。
例2:某貨運公司與某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一份,價稅合計110萬元,該貨運公司向托運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0萬元。然后,委托第三方承運人運輸,取得第三方承運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金10萬元。另外,該貨運公司向第三方承運人收取了貨運場站服務費價稅合計10.6萬元,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6萬元。
由于貨運場站服務的稅率與交通運輸業的稅率不一樣,昆山泰信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老會計提醒昆山代理記賬公司及昆山代賬會計,以賺取差價的無運輸工具承運貨物運輸業務在發票的開具上不能“低進高賣”,而應是以另外收取貨運場站服務費的方式來避免加重稅負。
故交通運輸業的銷項稅額為10萬元,進項稅額為10萬元,應納稅額為0;貨運場站服務應納稅為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