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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交流會
1.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補充:即使開具紅字發票也不得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3.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國稅函〔2006〕479號)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其他情況可為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
5.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6.電信運營商電子發票符合國稅總局相關業務及技術規范,可以通過國家稅務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進行查驗,是正規的國稅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為“*”是由于國家稅務局特許運營商電子發票不做價稅分離,不是免稅業務,不影響收票方正常使用。
7.企業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稅務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上的地址開具。
8.發票內容如果屬于服務,發票上的沒有單位數量欄的可以不體現。
9.發票的記賬聯無需蓋章。
10.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開具的作廢和紅字發票分級分類進行事后抽驗,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納稅信用好、發票開具規范的納稅人被抽驗的概率相對較低,反之概率相對較高。(開多了紅票的“后果”)
11.對未按規定規范使用編碼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將依照下列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1)開具發票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欄目、項目填寫不全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并公開處罰情況。
(2)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復核后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視為惡意選擇編碼。
(3)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理。
12.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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